班主任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办法
1.建立由分管领导、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年级主任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考核评分。
2.学校制订班主任工作考核登记表,先由班主任自评。
3.在班主任自评的基础上,考核小组广泛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以及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等部门的意见,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学校有关工作的评比和平时的检查、抽查,给予考核评分,作出评价。
4.班主任考核每学期一次,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校长室审批,对成绩优良者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二、考核内容
l.按时上交各种表格及计划、总结、每学期至少完成德育论文或案例一篇。
2.准时参加班主任例会,认真完成会上布置的各项工作。
3.参加学校常规教育“百分竞赛”的活动情况,成绩优良。
4.能主动与任课老师沟通情况,班级学风好,经常召开学生学习经验交流会 ,文化成绩名列前茅。
5.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能抓好广播操、眼保健操和课外活动的质量。
6.班内建立各种规章制度,经常督促检查,形成良好的班风(由年级主任评价)。班级学生没有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现象。
7.能针对本班学生思想实际,认真组织主题班会,主题教育活动发动面广,富有特色,讲究实效(年级评价) 。
8.能及时表彰好人好事,在班级学生中树立有先进典型 。
9.爱护公共财物,做到教室门窗、防风钩、桌椅及仪器设备保管完好(由总务处评定) 。
10.参加社会活动积极,学校、年级组织工作落实,执行认真(由政教处评定) 。
三、奖励办法
根据班主任的考核内容及工作实绩,按等级评定A,B,C考核奖,每学期期末发放。
A等奖励每月200元;B等奖励150元;C等奖励60元;班级发生严重责任事故,则不得评奖并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措施。
关于副班主任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导和行为养成教育,学校决定在专职班主任制度的基础上,试行副班主任管理制度。具体安排如下:
一、副班主任管理职责
1.指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了解本班学生的一些发展动态。制定学生学期学习讲座、撰写专项工作计划(每学期不少于3次)。
2.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与学生分享自己中学阶段的学习、生活经验和教训。引导所在班级具有良好的学习氛围。每月至少与学生沟通、谈话、谈心5人次以上并有记录。
3.期中、期末考试前必须做考前学习动员与考试纪律教育1次,在期中考试后对学生成绩和学习方法进行分析,与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谈话,指导学习方法,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
4.协助专职班主任做好所在班级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配合专职班主任做好特殊学生的心理和思想问题辅导。
5.加强班级学风建设,树立学习标兵,弘扬班级正气,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观、审美观、人生观。每学期至少参与专职班主任组织1次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如作业展览、学习经验座谈会、班级技能小竞赛、班报班刊制作等等。
6.做好毕业班学生的思想指导工作,积极主动地帮助学生疏导心理压力和应试辅导。
二、工作要求
1.每学期按照学校要求准时上交副班主任学期工作计划。
2.各副班主任组织专题讲座、参观、班级主题活动需要其他党员教师、专任教师协助或使用物品、工具、教室,可将方案提前上报年级、学校,由学校协调解决。
3.学校鼓励各副班主任进行工作交流和工作创新,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开展符合中学生特点的活动。
4.各副班主任应及时填写好工作手册,期末上交学校,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
四、评比工作
1.学校对各副班主任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表现作为各类评优及职称评定的依据。
2.学校每学期末组织一次班级学生对副班主任的满意度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工作表现评选出“优秀副班主任”,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3.各年级部若有其它规定则可结合考虑。
教师家访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协调学校与家庭的教育步调,统一学校与家庭教育对学生的要求,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家访制度。
一、家访形式
1.走访学生家庭;
2.电子(电话、电子邮件)联系;
3.请家长来校座谈。
二、家访内容
1.了解学生家庭状况、成长环境及在家的思想状况与表现、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个性特征;
2.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在校表现,指导家长转变教育观念,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孩子,与家长共商促进学生发展的教育措施、方法和手段,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荣辱观和价值观;
3.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对家长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双向沟通家校在教育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形式以及总结推荐其成功的经验,争取家长的理解与配合;
5.协调学生与家长的关系;
6.征求家长对学校及老师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家访原则
家访必须分层次进行,不得只进行后进生的家访,应包括中上等学生的家访。重点是学习有潜力的学生、特长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学困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有辍学倾向的学生、心理和情绪不稳定的学生等。
四、家访要求
1.班主任每一学期到学生家中家访必须达到全班学生总数的1/3,任科老师、年级主任、行政干部密切配合,每学期必须家访4-6人,各班每学年必须遍访学生家庭一次。
2.学生因病、事假、有突出成绩,或发生问题时,应及时家访。
3.家访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明确谈话中心。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纪律、品德等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地采用适当的方式告诉家长,让家长真正了解学生在校的表现。同时及时了解学生在家的表现,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积极性。
4.家访时,谈话的态度要诚恳、耐心,形成和谐融洽的气氛,要使家长感到教师对学生的爱护和关怀。
5.家访时要注意其家庭环境、家长心情、学生在场与否,酌情采取恰当的谈话方式。
6.班主任(教师)和家长应互相留下联系电话,及时通报双方各自情况。
7.在规定的时间内走访学生家庭是硬性指标,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
8.做好家访记录,撰写家访日记,并做好访后分析。
五、家访注意事项
1.家访中,应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忌片面孤立地看问题。
2.家访时,学生、学生家长都应在场,个别问题可要求学生回避。
3.注意交流方式方法,切忌告状式家访。
4.尊重家长,抱着热诚欢迎的态度对待家长的意见,切忌与家长“斗气”。
5.牢记安全第一,注意家访中交通等方面的安全。
六、考核
1.每学期由各年级部收齐家访记录,上报政教处,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家访记录进行检查考评并通报。
2.学校把教师家访情况作为教师师德情况的重要内容,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岗位聘任、职评的重要依据。
3.对家访活动中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家访经验进行推广。
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条例
高中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中学德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高等学校选拔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参照《浙江省高级中学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暂行办法》,特制定《吴兴高级中学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条例》。
一、指导思想
高中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其根本目的是致力于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五爱”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高中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以马列主义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并根据高中学生生理、心理特点,提出具体明确的考核项目和内容,引导吴兴高级中学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培养自己良好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首先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评价考核对象,要防止片面性,要坚决克服为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或以学科考分代替思想品德等错误做法。
其次,考核工作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将中学德育目标所包括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个性心理素质和能力等方面的内容为指标,对照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个项目的等第。然后根据一定的质与量的要求,确定总评等第: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第三,考核工作要支持学生自评、班级评定和班主任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学生自我评价和自我教育。
第四,考核工作要坚持学年考核与平时的德育工作和考核记载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办法和步骤
1.根据《中学班主任工作的暂行规定》,由班主任具体负责所在班级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的考核工作。
2.高中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与平时德育和考核记载结合,每学年第一学期末进行初评,学年末进行总评,再总结学生一学年来各方面的成绩,主要是在德育等第的基础上进行统一考核。
3.考核工作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每学年开始时,学校公布高中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项目、内容和标准,作为始业教育内容,并告诉家长,配合学校进行教育。
(2)学期和学年末组织学生进行初评和总评。先由学生个人总结,对照考核项目、内容和标准进行自评,并确定每一项的考评等第,填写在“个人自评”栏内。
(3)组织公正的大家信得过的班级考评小组,负责考核班级内同学的平时表现,分别确定考评等第并填写在“班级考评”栏中。
(4)班主任根据平时考核记载、分析观察情况及学生、班级考评情况,在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对各个学生进行综合分析,在“班主任考评”栏中填写考评等第。
班主任还须填写“奖惩栏情况”,班主任应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指出努力方向,鼓励学生发扬优点、长处;克服缺点、短处,积极上进。
4.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总评等第,根据考核项目、内容指标和评定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优秀:对考核项目规定的诸方面内容都做得好,或在某些方面有突出好的表现;
良好:对考核项目规定的内容基本能做到,其中许多项目做得好或比较好;
及格:对考核项目规定的内容大部分基本做到,但无突出良好表现,或者少数项目做得不好,或有过严重缺点,甚至有错误,但已改正;
不及格:对项目规定的内容大部分不能做到,或在某些方面有严重错误,甚至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且不接受教育,无改正表现。
在实施过程中,对15个项目归结到总评等第的关系处理上,采取以下方法:
(1)15个项目中优秀项目达13个以上(含13个,下同。其中前6项必须优),本学期在常规检查中被扣2分(含2分)以内,其他项目良好者,可评为优秀;凡当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不能评为优秀。
(2)15个项目中优、良项目达到13个以上(其中前6项中有3项必须优,其它3项良以上),本学期在常规检查中被扣6分(含6分)以内,其他项目及格者,可评为良好;凡当年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不能评为良好。
(3)15个项目均在及格以上,但未能达到良好者,评为及格;前6项中,有两项及格者,评为及格;本学期在常规检查中被扣6分以上10以内的。
(4)前6项中有不及格者或本学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或本学期在常规检查中被扣10分以上的。
(5)因有突出贡献而受奖者,由学校政教处、班主任视情况提高等级或作其它处理。
四、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具体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主持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的考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实施。
2.学校领导负责审核三级考评情况,并进行协调。对考核总评定为优秀和不及格的学生,需经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3.考核中需要把握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的大致比例。
升降国旗制度
为了增强全校师生热爱祖国的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升降国旗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全校师生都应尊重和爱护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
二、按照《国旗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每周一早晨举行升旗仪式(如遇到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升旗后如遇恶劣天气,应将国旗降下。因恶劣天气影响,星期一未能举行升旗仪式时,本周内一般不再补办仪式。
三、 按照《国旗法》附录的有关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
四、全体师生要有秩序地入场,服装要统一整洁。
五、学校把升国旗制度纳入常规管理,对学生参加升国旗仪式的出勤、列队状况、精神面貌等进行考评,并作为评比文明班级的重要条件。
六、升旗仪式全体教职工必须准时参加,按各年级部指定位置站队,给学生做出表率,年级部负责各自的整队和考勤,校务办公室主任负责检查、记录。(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事先向办公室请假,无故缺席者批评教育并列入师德考核 )。
七、每日傍晚,由旗手和护旗手按《国旗法》第十六条规定降旗。
八、每日升降国旗(不举行仪式)时,凡经过现场的师生员工都应面对国旗,自觉肃立,待国旗升降完毕后、方可自由行动。
九、其它事项,遵照《国旗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升旗仪式程序是:
1.出旗
出旗手右手擎国旗(旗杆部分贴在右胸前),两名护旗手在出旗手两侧,仪仗队列队在后踏着录音的鼓点,一起正步走到旗杆旁,出旗手上前-步将国旗授给升旗手,一人接旗,一人托旗,保证旗面不落地,做好升旗准备。
2.升旗奏国歌
奏国歌,全体师生行注目礼,目光必须随国旗的徐徐上升上移,不得他顾。 场外人员在升旗开始时,不得走动、喧哗。由值勤人员加以管理,待升旗仪式结束后方可入列。
3.唱国歌
全体师生高唱国歌。
4.国旗下讲话。
国旗下讲话由校领导或者优秀干部或者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担任, 要求讲话者服装整齐,有讲话稿,简短而主题突出,教育性要强。讲话完毕宣布仪式结束。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市教委的规定,结合我校贫困学生补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暂行办法。
一、贫困补助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对象(如:革命烈士子女、孤儿);
2.市(区)劳动部门登记在册的困难职工子女;
3.市(区)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社会救济及优抚对象的子女;
4.经区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遇特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家庭的子女;
5.父母享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学生;
6.因病、因故家庭贫困,有乡镇、街道以上证明的贫困学生。
二、申请减免的程序和时间:
1.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后,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初审后填写减免申请表;经居住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后,班主任签署意见。
2.班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学生本人申请,上报年级部复核。
3.年级部复核后,根据上述条件提出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数额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
4.分管领导会同年级主任统一意见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行政会议审核批准。
5.公示三天无反映者,由校务办公室正式下文确定减免学生名单和数额,总务处据此执行。
三、附则
1.申请减免学费工作,在每学年的九月份进行,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被减免学费的学生,因违纪(违法)被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下一年度申请减免学费的资格。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
的评选标准及办法
一、评选标准:
1.三好学生:
(1)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益活动,模范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和健全人格。
(2)学习好。学习目标明确,学习刻苦,肯钻研,成绩优良,注重实践、动手能力强、知识面广、具有独创精神。
(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认真上好两课两操。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身体素质。残疾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2.优秀学生干部:
(1)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具备三好学生的各项条件。
(2)热心为同学和他人服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骨干作用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3)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改革和各项集体活动,主动配合老师开展管理工作;语言表达能力强,善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学校或班级工作中,大胆创新,成绩突出。
3.先进班集体条件:
(1)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班级领导核心;有积极上进、乐于奉献、遵纪守法、热爱集体、互助互爱、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
(2)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竞技活动,保持良好的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全班同学都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二、评选程序及办法
(1)时间:学期末初评,学年末总评。
(2)数量:三好学生不超过本班人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每班1名。
(3)程序: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要认真听取任课老师的意见,并经过班级充分讨论,然后由所在班全体同学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产生。推荐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至少要有本班80%以上的赞同票方可生效,并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先进班集体由年级推荐,由民主测评方式产生,并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
(4)公示:将候选人、后选班级在校务公开栏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批准、上报。
田径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体育道德风尚奖是各代表队精神风貌、运动水平的综合体现。为使本届运动会达到“热烈、精彩、圆满”,决定在比赛期间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活动。为促进评选工作更加规范、可操作,现制定评选办法如下:
一、开幕式(20分) (由大会组委会负责)
各代表队开幕式着装整齐大方,精神饱满,行进整齐、有力,入场秩序井然,无嬉笑打闹的现象,并综合全面情况酌情打分。
二、精神风貌(50分)(年级部负责)
1.各代表队要按指定地点就坐,无缺席、迟到、早退、乱走动的现象,观赛秩序良好。
2.各代表队服装整齐;标语醒目、规范;校牌佩带整齐;桌椅整齐;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3.积极组织游戏、唱歌等活动,啦啦队情绪高涨,加油助威,无起哄、喝倒彩的现象。
4.观赛区内卫生状况良好,运动会休息或结束后必须整理好卫生,且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5.非救护人员、非运动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不得给运动员送水。如出现横穿跑道、围观比赛,陪跑、不服从裁判等行为,每人次扣1分。
三、体育成绩(15分)(成绩记录组提供)
按照比赛成绩,总分第一名得15分,然后按名次依次递减0.25分,第12名后均为10分。
四、宣传报道(15分)(宣传组)
各代表队在运动会上要求宣传积极内容,鼓励运动员。各班级要踊跃投稿,争取播出。每队每天投稿10篇为限,按实际播出稿件数量排名次。其中第一名15分,其余按名次依次递减0.25分,第12名以后均为10分。
五、贡献加分(5分)(领导小组)
代表队参加运动会开幕式等大型表演项目,根据参加人数、工作量大小及表演效果酌情加分。另外,有好人好事或破校记录等优秀事迹,可以酌情加分。
发现假冒运动员,取消其代表队的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违反参赛纪律者,不服从裁判员,出现打架等情况,取消其代表队的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运动会结束后按照各项总分排出名次,各年级前六名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
吴兴高级中学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分表
班 级 |
入场式20分 |
宣传报道 15分 |
精神风貌50分 |
体育成绩 15分 |
加分5分 |
总分 |
名次 | |
纪律2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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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考查违规和舞弊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和处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试纪律,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生。
第二条 本办法把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两种,并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考试违规学生给予考试成绩无效记载,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未带有效证件(考试证或身份证,其它证件无效)坚持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他人答案的;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严重影响考场秩序,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相关考生考试作弊: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拒不接受监考人员检验证件的;
(二)试卷中或课桌周围存放与考试相关资料的;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抢夺、窃取、交换试卷或答卷的;
(五)传递答案、纸条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七)请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八)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它考试材料的;
(十)带手机及小灵通进试场,并使用手机作弊者。
第五条 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第六条 学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第(一)—(五)款之一者,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无效记载,并给予记过处分;有第(六)—(八)款行为之一者,该课程的考试成绩以无效记载,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有第(九)—(十)款行为之一者,通知家长,严重劝退。
第七条 学生发生考试违纪行为或作弊行为,在接受处理时态度恶劣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在校期间出现第二次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的考试、作弊行为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政教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及健全的人格,营造良好的班风、学风、校风,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理,实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五种:公开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劝退。
第二章 违规违纪与处分
第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1.因同学间冲突引发的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过程中致伤他人、造成后果的,先回家反省一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医药费。
2.凡是参与群体性打架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或劝退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劝退处分。
4.凡是发生械斗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劝退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凡以强凌、纠集团伙威胁或以暴力侵犯其他同学并受过记过处分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达到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劝退,违纪处分记入本人高考档案。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7.凡因违反校纪受到两次记过处分者,违纪处分一律记入本人高考档案。
8.对于打架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准把移动通讯工具带进校园使用。
第四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
4.围观赌博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或吸烟。对酗酒和吸烟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参加考试,违反考场纪律或有作弊行为者,在校园内停止使用移动通讯工作,该学科成绩作零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期中或期末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抄袭或偷看他人答案、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或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
(4)参与团伙作弊;
(5)夹带资料进试场。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偷盗试卷;
(3)涂改他人试卷姓名;
(4)组织团伙作弊。
4.移动通讯工具不准带入考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在教学区使用移动通讯工具,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上课、实验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节,班主任点名批评;
2.旷课2节,班主任将情况向家长通报;
3.旷课累计满5节,视其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且回家反省一周;
4.旷课累计满20节,给予记过处分且停学二周以上;
5.未经班主任同意,不到校上课(包括晚自修)记旷课,无故迟到、早退(包括早、晚自修)每3次记旷课1节,无故不参加早自修、早操、晨会每2次记旷课1节;
6.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从严处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除记入学生档案外,并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劝退处分。
第九条 凡是进入营业性网吧、舞厅、电子游戏厅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场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进入营业性网吧、舞厅、电子游戏厅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场所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加重处分;
2.进入营业性网吧、舞厅、电子游戏厅等且又擅自在外留宿的学生,取消当年住校生资格,并作记过处分。
第十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1.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是住校生的,取消当年住校生资格;
2.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燃放鞭炮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4.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冒领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财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上处分;
3.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劝退处分;
4.虽未取得财物,但经核实确认偷窃者,给予记过处分;
5.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拒绝或妨碍教职工根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对顶撞、谩骂教职工;对学生干部和执勤学生进行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重大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凡在校园内男女学生有过分亲昵的行为或男女学生独处时有肢体接触的行为视为男女学生交往过密,对男女交往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凡交往过密的男女学生一经发现,学校将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举办辅导班、告知家长、在校园内停止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处罚;
2.对经教育无效给班级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视其有碍校园文明环境,影响他人学习,先回家反省一周,并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至劝退处分。
第十五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1.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学校关于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和擅自动用教室计算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动用各班配置的计算机进行游戏、聊天、上网等行为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给各班配置的计算机文件,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住校生未经生活指导老师或班主任同意,而擅自在校外留宿者,取消当年住校生资格一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住校生在校期间爬墙、翻窗、翻越阳台进出寝室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爬围墙进出学校者,先回家反省一周,是住校生取消当年住校生资格,并作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在受处分期间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加重处分;重犯类似错误的学生,处分从重。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理是年级部会同相关班主任协调处理。对学生的处分应考虑时效性,原则上第一时间向年级主任和分管领导汇报,并在事发两周内作出处分决定。对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及处理结果应为学生保密。
第二十二条 处分审批程序及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部和班主任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室批准并予以公布;
2.记过、劝退处分,由班主任、年级部和分管校长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年级部应会同班主任认真审核。通过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核的材料应有:
1.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2.有关旁证材料;
3.年级部处理意见;
4.有关调查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年级部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告知书,并告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
第二十八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可根据处分后的实际进步表现,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本人申请,班主任会同班委会、团支部的意见报年级部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本实施条例中“某处分以上”,则含该处分。
第三十条 对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对本实施条例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情节严重,确需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凡与本实施条例相矛盾的以本实施条例为准。
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严忠俊校长为主任、潘悦昌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育局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本制度自
学生一日常规
一、进校
1.佩戴胸卡进出校门,服从门卫、值日教师和值周班学生的管理。
2.按时到校,不迟到,到校后,不随便走出校门。进出校门需持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的准假条。
3.到校见到老师,要致以问候,要尊敬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4.仪表整洁、不戴饰物,佩戴胸卡,团员佩戴团徽。当天有体育课或课外活动的,应穿运动鞋。
5.上课前交齐家庭作业,不在教室或操场上吵闹、闲谈,记好当天的课程,并做好课前准备。值日生负责打扫教室和包干区,劳动委员负责检查督促。
6.自行车等进校门时要主动下车推行,待过停车线后才能骑车,并请将自行车在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7.带校外人员进校,必须在传达室办好入校、离校手续。
8.午休期间,所有学生不出校门;确有事情出校门需持班主任的准假条。
二、早操
1.早操铃响后,按顺序进入操场指定地点。做到静、齐、快。
2.做操时动作要准确、有力,符合节奏要求。
3.如因伤、残、病或特殊理由而无法做操,应事先向班主任请假。
4.退场时要有秩序,不拥挤哄闹,依次跑步进教室。
三、上课
(一)室内课
1.上课前必须预习,初步弄清课程主要内容和疑惑的地方,上课后必须复习,力争牢固掌握授课内容。
2.认真准备好上课用品,书本分别放在右上角左上角,文具放在前面。
3.上课铃响后,应立即保持安静,教师走至讲台,班长喊“起立”,全体学生起立,向老师行礼;老师还礼后,班长喊“坐下”口令后坐下。
4.上课坐姿要端正,尤其要注意用眼卫生。
5.要认真听讲,认真记课堂笔记、完成课堂作业,认真观察老师的演示实验和示范动作,注意动作要领。要按实验操作规程积极动手做好分组实验,爱护实验用品。
6.敢于提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回答老师问题时,站立姿势要端正,用普通话朗读时,双手捧书,姿态端正,声音响亮。
7.写字时要保持正确姿势,胸离书一拳,眼离簿本一尺,右手执笔,笔尖离手一寸,薄本要放正。
8.迟到要喊“报告”,待老师同意后,才能进教室就座。
9.下课铃响,教师宣布“下课”,班长喊“起立”口令,教师还礼后,班长喊“解散”,学生方可离座。
(二)室外课
1.全体学生到操场,不穿皮鞋、硬底鞋、手套、大衣、风衣、围帽上课。
2.精神饱满,听从指挥。
3.认真积极、不戏耍,完成规定活动内容。
4.听从教师指导,不做危险动作。
5.在指定场所上课,不擅自超越活动范围。
四、作业常规
1.作业认真,字迹端正,不抄袭。
2.按时完成作业,及时上交。
3.保持作业本整洁,不在封面或内页上乱写乱画。
4.有错及时独立订正。
5.按老师要求格式书写。
五、自修课
1.自修课要按上课要求,不随意离开教室或在教室内运动,不随意讲话。
2.一般自修课可由学生自己选择课程,预习、复习或作业,要抓紧复习当天的课程,不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报刊。
3.自修时,保持安静,不大声讨论问题,不高声朗读,不谈笑、吵闹、吃东西等。
4.无故不上自修课,按旷课论处。
六、课间
1.下课后,不在教室或走廊上奔跑、游戏,不大声喊叫。严禁做危险的、不卫生的、影响别人休息或活动的游戏。
2.不在厕所里、墙壁上、地上、桌椅上、黑板上、栏杆上乱写乱画。
3.不要随便进入学生公寓或其他班级。
4.进入老师的办公室,要先喊“报告”,待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不随意翻阅办公桌上的文具书籍、簿册等。
5.注意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皮果壳纸屑。
6.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赔偿。爱护花木,不摘花折枝。
七、眼保健操
1.人人动手,穴位正确,节奏合拍。
2.结束时,双手交叠放,左下右上,头正面扑在交叉臂上,闭目放松。
八、课外活动
1.按规定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接受辅导老师的指导,排球、篮球、足球活动均就在有关球场进行。不在走廊、教室内、教室前打球、踢球。足球活动一律在田径场进行。
2.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者,应请假。
3.活动项目按规定或由辅导老师指定,学生不任意挑选。
4.注意活动安全。爱护活动器材。
九、放学
1.旗手应按时降下国旗。降旗时,在场及附近人员均应肃立。
2.值日生打扫好教室及包干区,清洁工具按规定位置放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地方,关好门窗、电灯和电扇。
3.放学回家路上,不勾肩搭背追逐吵闹,要注意来往车辆,注意交通安全。
4.放学后要及时回家。
十、晚自修
1.周一至周五和周日晚,所有住校生一律在教室自修。
2.晚自修不得迟到、早退或随意缺课。
3.晚自修上课期间要保持教室的安静,不得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
4.晚自修上课不允许学生讨论,若向同学请教问题,必须不影响其他同学。
5.学生要参加晚自修,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征得班主任同意,政教处办理晚自修证后,方可到校参加晚自修。
6.晚自修期间不准会客,不准外出。
7.若有特殊情况不参加晚自修,需提前向班主任提交书面请假条。
学生文明礼仪要求
一、礼貌用语
1.与人交谈(特别是长者),对别人表示尊敬,就用尊称“您”,对长辈、老人应称“老伯伯”“老太太”等。忌语“老头子”“老太婆”等或直呼其名。
2.当你要求别人帮助时,应使用商量的、表示客气的词语“请”、“劳驾”等。忌语:“喂”、“哎”等。
3.当别人帮助了自己、方便了自己时要用道谢的词语:“谢谢”或“多谢了”。忌:无动于衷。
4.当自己增添了别人麻烦或妨碍了别人时,要主动说“对不起”或“请原谅”。忌:强词夺理。
5.当别人不小心妨碍了你或你帮助了别人而受到感谢时,要说“没关系”、“不要紧”或“别客气”。忌:冷若冰霜。
6.早晨或路上见面时,要问候“您早”或“您好”;相聚分别时说声“再见”。忌:不打招呼,懒于开口;转过头绕着走或装做没看见。
二、尊敬师长礼仪
7.尊重老师的劳动,上课专心听讲,上好每一堂课。
8.在路上遇见老师,要主动向老师问好。
9.进出门口、上下楼梯,遇到老师,要让老师先走。
10.要虚心听从师长教导,不顶撞,不强词夺理;对老师有意见要用正确方式善意提出,不在背后乱发议论,不在背后叫老师名字,更不能给老师取绰号。
11.认真对待老师的批改,不得随意涂改老师的评语或分数;认真订正做错的作业;发现发现老师批改错误,应主动或诚恳地与老师交换意见。
12.尊敬学校的全体教职工,尊敬自己小学时代、初中时代的老师。
三、同学之间礼仪
13.同学之间相互要以利他主义、尊重别人为原则。
14.同学之间相互尊重,不可伤害别人的自尊心,特别是不能嘲笑同学的失败或生理上的缺陷。
15.同学之间应和睦相处,不吵骂、不打架、不侮辱人格,不取不叫绰号。
16.早晨到校遇到同学要相互问早、问好;进入课堂,抹自己课桌椅时,不要忘记给邻座揩一揩。
17.同学在做练习时,不干扰、不捣乱,不在走廊上奔跑,不大声喧哗,保持宁静的学习环境。
18.当自己在学习中碰到困难向别人请教时,态度要诚恳,发问时要说“请”、“麻烦”等词儿。
19.借用同学文具用品应征得对方同意,不能先用后讲;更不能未得到同意就去乱翻别人的书包或文具盒;用毕归还时,应请对方检查一下。
20.同学之间要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谦让。同学学习上、生活上有困难应热忱帮助;在利益面前、荣誉面前要互相谦让;下课或放学进出门教室门、校门以及购买饭菜、泡开水等,不能争先恐后,而应有秩序地进行。
21.高年级同学要为低年级同学树立榜样,低年级同学要为高年级同学做出样子;老同学要关心爱护新同学;各年级段、各班同学要搞好团结、相互学习。
四、学校公共礼仪
22.学校举行升旗仪式,应态度严肃,怀着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感注视着国旗徐徐上升;唱国歌时精神饱满,声音洪亮,充满爱国激情;听领导国旗下讲话要专心致志。
23.爱护国徽,不得把印有国徽的印刷品,随地乱抛;对印有国徽的物品要爱惜,这是热爱和崇敬祖国的高尚情感。
24.参加学校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时,应该怀着庄重、热烈的情绪;参加其他集会(如报告会、演讲会、纪念会、座谈会等),对讲话者要鼓掌致意,表示欢迎或感谢;集会过程中,要注意听讲,切不可在会场随意走动、说笑、打闹、起哄;学生上台发言,开始和结束都要向听众行礼:会议结束后不能抢先出门,应等待领导、报告人或来宾离开会场后,再按顺序退场。
25.注意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果皮等;发现纸屑、瓜籽壳、果皮等,应主动捡起,放进果壳箱。讲究环境卫生,是一种文明的习惯,也是每个学生应具备的社会公德。
26.行路时注意礼让,靠右行走;在人群特别拥挤的地方,要有秩序地依次而过;在走廊、楼梯及热闹的地方,不要几个人并肩行走,更不能打打闹闹,呼啸而过。
27.到图书馆及阅览室借阅图书资料,要保持安静和整洁;人多时要依次排队,循序进入;在室内走动时,脚步要轻,不要高声谈话,不吃零食。
五、学生课堂礼仪
28.学生应在预备铃响后进入教室,端坐恭候老师到来;切忌上课预备铃响后学生仍跑进跑出,教室里嘈杂不宁。
29.学生上课迟到应注意的礼仪:a在教室门口停下脚步,首先喊“报告”(如教室门关着就应轻轻叩门),得到老师允许后,才可进入;b要向老师说明迟到的原因,得到老师谅解和允许后,才可入座;c入座时,尽量不要发出较大的响声,并应立即将注意力集中起来,端坐静听老师讲解。
30.对待老师提问礼仪:a回答教师提问,应先举手,待老师点到自己名字时方可站起来回答,切不可在座位上七嘴八地发言;b在起立回答问题时,站姿、表情要大方,说话声音要清朗;c被老师点名而回答不出时,应站起来,向老师表示歉意;这个问题自己回答不上;d在别人回答问题时,不应随便插话;若别人答错了,切不可嘲讽讥笑。
六、文明交谈礼仪
31.在与老师说话时,学生应主动请老师就坐,若教师不坐,学生应和老师一起站着说话;若老师请学生坐下,则学生可以和老师坐着说话。
32.在跟老师说话时,学生应姿势端正,双目注礼老师,认真听老师说话;不可东张西望,搔头摸耳或打呵欠、伸懒腰,搁脚抖腿。
33.交谈时,不随便插嘴,如老师说的话学生感到不理解,或有不同看法时,学生不必隐瞒,应谦虚中诚恳地向老师请教。
34.同学之间谈话态度诚恳、谦虚,语调要平和,不可装腔作势。
35.谈话内容要真诚实在,要实事求是地说出自己的看法。
36.谈话时尽量用谈话话,语言文明,措词洁净。交谈时忌:自称“老子”、“你爷”……称对方“这家伙”、“你这东西”等。
七、学生宿舍礼仪
37.早晨起床,初见老师和同学时应主动招呼;晚上就寝前则应当与老师和同学说“晚安”、“明天见”或“再见”。
38.尊重集体生活秩序,不随便使用、翻动别人东西;个人物品放在指定地方,若遗失物品,及时跟生活指导老师联系,不胡乱猜疑。
39.学生公寓是休息场所,不得高声怪叫,不妨碍他人休息;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和就寝,晚上起来大小便,动作要轻,声音要小,尽量不要开灯,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40.住校生之间要互相帮助,互相爱护,当宿舍的同伴生病的时候,要主动关心,热情照顾,如陪同看病,代上食堂买饭、打开水等;遇到同学在生活上、经济上发生困难时,应力所能及地给予帮助。日常生活方面也要相互关心,如谁的衣服晾在外面忘记收了,帮助收回来;住在上面同学晾衣服时,不要让水滴落在上现晾晒的衣物上。
41.主动自觉地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保持宿舍内外整洁并美化环境,如在每个寝室摆一、二盆花草盆景等,努力创设一个舒适、优美、整洁、卫生的良好环境。
42.同伴之间发生矛盾要克制自己,宽以待人,互相谅解;即使是原则问题,也应心平气和地说明道理;当别人发生争吵时,不要袖手旁观,更不能火上加油,应耐心劝解,帮助解决矛盾,搞好团结;当自己做了不文明礼貌的事情,别人提醒或批评时,要虚心接受;对别人的缺点,也应耐心帮助。
43.爱护公共财物,不要随意损坏,如不小心弄坏了,应及时向生活指导老师说明,并按价赔偿。
44.在食堂购买饭菜要排队,不得插队或推拥;自觉服从食堂管理人员及值日老师、值日同学管理;文明用餐,不要高声说笑,打喷嚏及咳嗽时不要面对同学;用毕应将餐桌清理干净。
八、打电话礼仪
45.打电话注意语气和声调,以显示我们是讲文明、懂礼貌的人。电话接通后,要说“您好”;通话结束后要说“再见”;号码拨错了应说“对不起,打扰您了”。
46.听电话要全神贯注,回答问题要热情耐心,不能用讨厌、生硬的语调说话;当对方请你叫人时,要讲“请等一下”。并马上去叫;如要找的人不在,应该道声“对不起”,并询问一下是否有事要转告,如要转告,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把受托的事办好。
47.如果打来的电话不是找你的,一般不要冒失地询问对方的姓名,因为这是不礼貌的,借打电话,应待得主人同意,并要长话短说。
九、观看体育比赛(或文艺演出)礼仪
48.观看比赛要自觉维护秩序、使比赛顺利进行当作光荣、高尚的行为;观看时要尊重运动员(或演员),不要喝倒彩,更不要发出“嘘——”声。
49.要鼓励弱者,但不要压抑强者,应激励大家一齐努力,赛出自己的好风格、好水平。
50.要相信裁判,尊重裁判,不要起哄,发现裁判错判,应积极地向组织者反映情况,以便合理解决,每个学生应成为文明观众。
十、文明乘车礼仪
51.要尊重售票员、贺驶员的辛勤劳动,询问时口气要温和有礼貌,如:“司机同志,请在XX路停一下好吗?”下车后应说一声“谢谢”。
52.要自觉遵守乘车秩序,人多时要依次排队,按顺序上车,不能争先恐后,进入车厢不要争抢座位;对年老体弱的乘客,孕妇及怀抱婴儿的母亲要让座。
十一、文明待客礼仪
53.当亲朋好友来访时,应热情诚恳地予以接待,会见客人时,要仪容整洁;蓬头垢面,或穿着睡衣短裤等会客是不礼貌的。
54.客人进门,应备茶让座(敬茶时应用双手),说些问候的话,如“请进”、“请坐”、“请用茶”等;接待客人态度要热情,不要冷漠,如果同时有几个客人来访教师要热情接待,特别在交谈时不要有亲疏之分,以免引起误会伤害感情。
55.与客人交谈时,不要频繁地看自己的手表,以免客人生疑,以为你要他快走;客人要离开时应送到门口,并招呼“再见”或“慢走”。
十二、其他礼仪
56.接受奖状、奖品礼仪:用双手接奖状或奖品,向发奖者行鞠躬礼,以示敬意。忌:单手相接,不行礼转身便走。
57.握手礼仪:握手要用右手。握手用力及相握时间因人而异,跟初次见面的人握手或男女间握手不宜用力,相握时间不宜过长;双方是熟人,又值偶尔相见,可适当用力或延长相握时间,不能戴着手套和人握手。
58.文明购物礼仪:走进商店购物,要用恳切的声调招呼营业员,不要“喂喂”叫人,更不能盛气凌人,用命令式语气说话。如果购物人多,要自觉遵守秩序,排队购物,不能乱挤插档;当遇到态度不好的营业员时,要耐心说理,或向商店领导反映,千万不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发生争吵。如果自己违反了商店规定,或影响了他人,要主动道歉,当购物完毕,离开柜台时,应向营业员道谢,感谢他们的服务。
59.书信礼仪:写信字迹端正,格式正确,以示尊重对方。忌:用红笔写信(红笔写信表示绝交),用铅笔写信(铅笔写信表示轻视对方)。遇见他人读信、看信不要凑近听、看,也不应问“是谁来信”。不得私拆、私看他人信件,否则将是不道德的并违法的。
学生请假制度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使学校各项集体活动能顺利开展,切实做到对学生各方面的健康发展负责,规范学生请假制度,特修订吴兴高级中学学生请假制度:
1.学生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2.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请病假须经校医务室同意或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充足理由,一般应从严掌握。请假单填好后,交班主任签署意见,经班主任同意后方能准假,并报班级考勤员登记;
3.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至三天的须由年级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须报分管领导批准,长期病休的学生报教务处备案;
4.学生请假需要离校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校。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作旷课处理;
5.学生请假出校门时必须在传达室出具学校印发的“请假条”,“请假条”上应注明学生所在班级及返校时间,并有班主任签字,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6.学生晚自修请假,须在当天下午向班主任事先请假,并填写“回寝单”,若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须当面向当天晚自修值班教师请假,准假后凭值班教师的签字方能进学生寝室,晚自修前发生身体不适的学生也可向寝室管理员请假,管理员须立即通知该班的晚自修值班教师;
7.学生因急事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一天内由学生家长代为办理补假手续,电话告知班主任;
8.如学生违反请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9.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有副班长(或考勤员)点名登记,副班长(或考勤员)一经发现旷课现象,当节课下课后立即报告班主任,班主任不在应向年级部报告。
学生上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室
的处理规定
为了有效抵制社会上各种营业性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给学生带来的诸多不良影响,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校学生无论在上学期间还是放假期间,一律不准进入营业性网吧或电子游戏室。
二、被查到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三、处分决定能否撤销视学生今后的表现。
四、处分决定从记入档案到撤销的间隔时间必须在六个月以上。
五、各项处分决定及撤销决定均按规定记入到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六、处分情况与班级的素质考核分挂钩。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每人次扣除所在班级素质考核分的1-5分。本班级当年取消被评为校级及以上的各类先进的资格。
七、每次处分情况应向全校师生通报,并告知学生家长,共同做好教育监督工作。
住校生常规
为了确保全体住宿生有一个舒适的学习、生活、休息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一、住宿生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床位、不准带校外人员在寝室里住宿,不准随便进入他人寝室。
二、上课期间(包括自修课、体育课)不准进入宿舍区,如有特殊情况,须有班主任或值班教师签条,并到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寝室区内严禁打球、吸烟、喝酒、玩火、打扑克、下棋、赌博等。
四、住宿生不得任意外出、在外留宿,如有特殊情况须外出寄宿(如生病、家有急事),必须事先向班主任书面请假,填写《住校生请假单》。
五、按时作息,熄灯后不准大声讲话、走动、洗漱、洗衣服、点蜡烛、敲墙、打手电筒看书等。
六、上课及晚自修期间寝室门必须上锁,晚上就寝后不准关寝室门,由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检查后关门,平时离开寝室前关好灯和门,锁好抽屉,关好阳台玻璃移门。
七、讲究卫生,每天轮流值日,保持地面清洁、床上整洁,生活用品摆设整齐美观,不得乱丢纸屑、果壳、乱倒脏水、在寝室吃饭等。
八、爱护寝室内一切公物,不得乱踢、乱敲门,不得在墙上乱贴、乱涂、乱敲钉子或留有脚印、球印等。如有损坏公物者,主动汇报,按原价赔偿,否则从重处罚。
九、遵守食堂纪律,按顺序排队买菜,每人一次限购一份;不准插队,不准到教工餐厅买菜就餐。
十、讲究就餐卫生,节约粮食。
住校生周末请假制度
为确保住宿同学的安全,让学生家长放心,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周末离校应遵循学校放假时间的规定。
二、周末离校的同学必须亲自认真填写政教处的《周末学生离校请假单》,并由生活委员及时交年级部统计汇总。
三、周末离校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告之家长预计到达的时间,如到朋友或同学家逗留,需预选通知家长。
四、周日下午及时返校参加晚自修,反校时注意安全,如不能及时返校需及时电话告知班主任。
学生公寓卫生、内务管理制度
一、总体要求
寝室内物品摆设规范、有序,地面清洁,门、窗、墙洁净美观。
二、具体要求
(一)值日生要求
1.坚持每日值日制度,周一由1号床负责打扫,周二由2号床负责,依次类推,周日由寝室长安排大扫除。不足6人的寝室由寝室长安排轮流打扫。值日的同学应在起床后30分钟内将寝室地面、阳台、卫生间打扫并拖干净。
2.勤倒垃圾,将垃圾袋装后投入到一楼的垃圾桶中,每天拖地一次,一周擦洗门、窗、床架、衣柜一次,地面(包括阳台)、卫生间要保持干净,无污迹。
3.热水瓶放在书桌下或阳台上,统一摆放;脸盆统一放在洗水池下面;毛巾挂在毛巾架上,要求清洁、整齐。水桶放在阳台上或卫生间里,摆放整齐。
4.茶杯、牙缸放在玻璃架上,牙刷放在牙杯里,统一摆放整齐,水池、蹲坑要及时清洗,保持清洁,纸等杂物不要扔进下水道,以免造成堵塞。
5.畚箕、扫把、衣叉、纸蒌等物品摆放在4号或5号床架边上,畚箕内不留垃圾。拖把放在阳台下水管地漏上。
6.各寝室同学每周轮流打扫寝室卫生,每天卫生打扫三次。分别在起床后30分钟内、中午上课前,晚上夜自修前进行打扫,确保寝室卫生。
(二)个人要求
1.个人要求保持床铺整洁,床上被子要折叠四折(厚被三折),统一朝向摆。
2.床上不准乱放物品,若要放衣服等,须折叠整齐置于被子内侧,并以少于被子宽度,低于被子高度为宜。
3.室内墙上不得乱贴东西,蚊帐架不准挂包及衣服等。鞋擦干净并归类,对齐成一直线。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换衣服。严禁向阳台外拨脏水,抛垃圾。
5.桌、书架保持清洁,物品按归类摆放整齐。管理人员每天对寝室的卫生和内务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合格寝室进行公布。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秩序,保障住校生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一、公寓安全保卫,人人有责;提高警惕,防止意外。
二、必须服从值班员(或生活指导)的管理,礼貌对待值班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拒绝值班员的查问,妨碍值班员的工作。
三、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做到按时就寝、起床。晚归者须向值班员说明原因,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舍。
四、不得擅自在外留宿,每晚熄灯前寝室长点名,发现不归宿者应及时报告。
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贵重物品不能放在寝室。
六、住校生的同学和亲属来访,必须遵守门卫会客规定,履行来访登记手续。
七、未经政教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性活动。
八、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寝室里使用电炉、电热杯、应急灯等电器;禁止在宿舍内燃烧杂物;不准在寝室里点蜡烛、蚊香等。
九、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人离开寝室要关好窗、锁好门、锁好抽屉,保管好房门钥匙,严禁将寝室钥匙借给室外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十、住宿学生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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