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
湖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财政局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严格按照省厅文件执行,不得自行扩大范围。派驻、挂职、借用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原单位投保,各单位应加强沟通衔接,不得重复投保。
二、定点服务机构选择范围为省厅文件明确的5家单位在湖机构,不得另行选择其他单位;在省厅政府采购的5家单位范围内,各单位可选择1家统一为每位工作人员购买一份公共交通意外保险。
三、各学校(单位)要抓紧时间,加快落实,于2月底前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协议》及保险合同。后续年度要在上一年底前按规定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好公共交通意外保险手续。
四、各学校(单位)按年投保,投保时间从投保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首次投保按月计算保费,月保费标准2.5元/人。保费凭协议及保险合同、发票、人员清单等由单位统一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在“差旅费”科目列支。统一投保后,不得再报销国内公务出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和汽车的交通意外险保费。
五、请各学校(单位)向每位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工作,投保后,国内出差不再另行购买交通意外保险。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
湖州市教育局
浙财行〔2017〕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
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
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加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安全保障,与差旅费管理规定相衔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经研究,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试行由单位统一保险。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为2017-2018年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定点服务机构。现就参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单位范围:全省(不含宁波,下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在宁波的省属单位)。
人员范围: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在职、挂职锻炼、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的人员)。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交通工具范围及种类(不含国际航线):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
二、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5.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本次采购结果实行全省共享,各市、县(市、区)不得再进行二次采购。
三、定点服务期限
本次定点服务有效期自
四、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万元) |
保费标准 (元/人•年 ) |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
320 |
30 |
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202 | |
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202 | |
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残疾 |
104 |
五、投保要求
(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在上述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1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每人统一购买1份公共交通意外险,签订《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协议》(格式见附件1)及保险合同,保费凭发票、人员清单等由单位统一以非现金方式当月支付,在“差旅费”科目列支。统一投保后,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再报销公务出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和汽车的交通意外险保费。
各单位按年投保,投保时间从投保日起至当年
各市、县(市、区)参保单位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六、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应加强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不得向定点服务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服务内容,不得向非定点服务机构投保。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责任。
(二)各定点服务机构必须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框架协议约定执行,不得降低服务,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
(三)为加强该项目采购管理,提高定点服务机构的承保、理赔等服务水平,省财政厅联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各定点服务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